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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乒乓球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补充说明的函

2019-10-08 34 次浏览 0个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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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国乒乓球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乒羽中心于2008年对全国乒乓球青少年比赛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赛事名称为:全国优秀青少年调赛、全国少年锦标赛、全国少年比赛(南方赛区)和全国少年比赛(北方赛区)、全国少儿杯赛总决赛,共五项赛事。因这五项赛事均未列在2005年10月1日实施的体竞字〔2005〕172号文件(关于实施《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和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中《乒乓球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之内,因此,为保护运动员的切身利益和促进乒乓球事业的长远发展,根据《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中修订等级标准的有关规定,经国家体育总局竞体司批准,作如下补充说明:

一、运动员在2010年3月1日以后获得的比赛成绩,严格按照体竞字〔2010〕18号文件下发的《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进行申报和评定。

二、运动员在2010年3月1日以前获得的比赛成绩,严格按照体竞字〔2005〕172号文件下发的《乒乓球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执行。其中,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2月28日期间,新调整的5项赛事,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全国优秀青少年调赛团体冠军(出场次数达到50%,获胜次数必须达到50%)、单项前三名可申请运动健将称号。

(二)全国优秀青少年调赛团体前八名、单打前十六名,全国少年锦标赛团体前三名、单打前八名,全国少年比赛(南方赛区)团体第一名、单打前二名,全国少年比赛(北方赛区)团体第一名、单打前二名可申请一级运动员称号。

(三)全国少儿杯赛总决赛单打前三名可申请二级运动员称号。

特此予以说明。

联系电话:010-87183490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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