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中国乒乓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乒协)等级裁判员的培训,考核认证,证书发放等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下发的《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取消后裁判员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结合《中国乒乓球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中国乒协裁判员等级证书由中国乒协裁委会负责统一制订模板。
第二条 中国乒协裁委会主要负责国家级(含)以上级别裁判员的培训、考核认证、证书制作和发放;一级及以下级别裁判员的培训、考核认证、证书制作和发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体育主管部门、全国性行业体育协会和体育专业高等院校等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同级乒乓球协会负责。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体育主管部门、全国性行业体育协会和体育专业高等院校等各级体育主管部门需以正式函件的形式向中国乒协裁委会报备负责其所管辖区等级裁判培训、考核认证、证书制作和发放的单位以及负责人和联系人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体育主管部门、全国性行业体育协会和体育专业高等院校等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同级乒乓球协会必须严格按照中国乒协裁委会下发的裁判员等级证书模板制作证书,并制定一级及以下级别裁判员证书发放和管理办法,加强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体育主管部门、全国性行业体育协会和体育专业高等院校等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同级乒乓球协会应认真学习相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本地区裁判员等级培训、考核认证、证书制作和发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试行。
第七条 中国乒协负责对本办法进行解释。
附件:乒乓球裁判员等级证书管理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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